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