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
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