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市数据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本市数据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数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