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