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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