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