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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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 第三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 第五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五条 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 第六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 第七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七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凭证,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 第九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九条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不依法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到对违...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