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不依法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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