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居民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