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准予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