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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