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第九条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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