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