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5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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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第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第四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延期理... 第六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 第七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 第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 第九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村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 第十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 第十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通过投票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 第十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定监票人和发票、唱票、计票、代书工作人员; (二)公布投票时间,... 第十五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 第十六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 第十七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村... 第十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启封,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 第十九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 第二十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达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额是否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选人数未...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所有选票应当在选举工作结束当天及时封存,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至少保存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在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的公共财物、财务账目、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刑罚; (四)经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补选;其成员不满三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第三十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市和区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