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通过投票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