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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