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或者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或者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