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