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