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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