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补选;其成员不满三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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