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