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刑罚;
(四)经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的,由村务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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