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刑罚;
(四)经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的,由村务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死亡;
(二)丧失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刑罚;
(四)经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的,由村务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