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在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的公共财物、财务账目、债权债务凭证、档案资料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移交。不移交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