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颁发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