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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