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启封,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村民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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