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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