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九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