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达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额是否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选人数未达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十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