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选举。延期选举的,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选举。延期选举的,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