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