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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