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