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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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
第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第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
第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
第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
第九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第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预先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
第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鼓励企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
第十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第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公开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的宣...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应当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推动“上海品牌”认证过程中,鼓励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培育、推动本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市标准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
第三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体...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公布下列内容:
(一)标准化工作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