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培育、推动本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上海,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本市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提高本市标准国际化水平。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上海,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本市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提高本市标准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