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优势和特色,推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的提案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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