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通过采用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的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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