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