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专业机构对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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