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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