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发布本市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公布下列内容:
(一)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
(五)标准化区域合作情况;
(六)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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