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本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标准化工作,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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