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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