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