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