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得承担新的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任务;情节严重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或者撤销该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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