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五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