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