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