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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