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