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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